“匿名”让假网站骗取账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产、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等事件屡见不鲜,而实名制的出台,不仅管理起来更为便利,而且让那些想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人有所顾忌,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如同“银行账户实名让非法所得者失去藏匿之所,而更好地保护合法劳动所得的自由”,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互联网的秩序。此外,有了真实身份后,就可以建立网络信用制度,从而降低网上交易成本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附上一篇关于网络实名应如何操作相关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建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4月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准备付诸实施。这一举措无疑对治理目前网络交易中的种种欺诈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权益,建设和谐网络交易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明确的实施方法细则,使得《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打了一些折扣,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统一的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注册、登记、公示及验证的方法,使得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消费者都难以识别和验证;赋予网络服务经营者过多的责任和权利,难以监督其不作为或滥用权利(比如泄露隐私);依靠网络商品经营者或其利益关联方网络服务经营者保存重要的交易信息和证据,无法防止其有意销毁对其不利的记录;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但无具体的手段和流程,很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不作为。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1建立统一的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注册、登记、公示及验证的方法
《暂行办法》第十条指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这样的做法会使公示信息和链接标识五花八门,鱼龙混杂,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还是消费者都难以辨识。
我们建议将这一段改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取得网络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和验证链接的标识,并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网络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及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验证链接标识。对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也要领取网络营业执照,做法同上。”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实现该平台的技术已经完全成熟:北京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公安部门开发了“互联网电子身份证系统”及其应用系统,其中“数字版权登记平台”和“虚拟账户登记平台”完全可以克隆成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该平台还将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管理手段,见本文第4节。
2 明确并限制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
《暂行办法》第十条指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也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这样的规定赋予了网络服务经营者过多的责任和权利:首先,核实真实身份信息需要付出成本,网络服务经营者不愿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他们不认真核实,本条款形同虚设;第二,由网络服务经营者掌握大量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后者的隐私构成威胁;第三,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通常会在多个交易平台出售商品,每个平台都要进行身份核查使其不胜其烦。尽管《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对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作出了规定,但无技术保障手段。
我们建议将第十条这一段改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互联网电子身份证书进行验证。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网络工商登记注册。详见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公示的网络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方法。”第二十条改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验证其网络营业执照或电子身份证,并在其发布商品信息子页或标题旁公示验证链接。”
互联网电子身份证系统已经建成,可以做到:一次身份认证,全网通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络运营商只需知道用户经过认证,无需知道其真实身份信息,保证了用户隐私。同样,对法人和组织而言,网络营业执照也是一次认证,全网通用。对于登记条件,我们建议对自然人不设准入门槛,即可以随时登记;但规定必入条件:月均交易次数或月均交易额超过一定数额必须注册登记,这对于有效监督以至于今后的网上交易征税都十分必要。实现这一点,统一的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必不可少。
3 建立可以由管理者和消费者掌控的交易凭证—电子发票、签名声明
《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等许多条款都涉及到保留交易的信息凭证,用来实现消费者维权和管理部门监管。
上述条款是必要的,但不充分。条款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由商家或卖场(相当于网络服务经营者)保留交易凭证是不足以为证据的,尽管他们也必须保留。现实社会的做法是商家或卖场要给消费者保留收据或发票。《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提到了提供电子凭证和物理凭证(比如纸质发票),但具体做法有待商榷:首先,许多小的网络商家或个人卖家不会去购买工商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发票,其自身也没有公章、财务章等印章,无法提供给消费者像样的发票;其次,电子凭证没有规定如何生成,如果由商家自定且无“可信计算机制”保证,该电子凭证不能构成“不可否认”的证据。
我们建议:网络商品经营者可以利用网络营业执照或电子身份证的数字证书签名功能,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该发票由消费者留存,记录了交易细节,可被任何第三方验证其真伪;网络商品经营者需对其商品发布信息、合同条款、服务条款和各种承诺做签名声明,消费者可以复制签名声明做为声明不可否认的证据,同时,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可以保留声明副本。
数字签名是数字证书的基本功能,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或互联网电子身份证系统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进行登记的同时发放数字证书,保证其可以做签名操作。
4 建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交易的机制和流程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条款规定的监督管理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手段和流程,很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不作为,反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声誉。
我们建议: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管理权限,完成以下主要功能:
1,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核实信息,并发放网络营业执照;
2,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或只在网上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直接发放网络营业执照,其作用等同于现实社会营业执照;
3, 记录和监管所辖商家在网上发布和交易的各种重要信息;
4, 接受和处理对所辖商家的各种投诉事件;
5, 统计所辖地区的网上交易数据。
互联网电子身份证系统的子系统--“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用户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为各级公安网络安全部门提供不同的管理界面,其架构与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管理权限的要求完全一致,可以借鉴。
结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尽快建立网络营业执照登记及管理平台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口
? 在建立平台的基础上,参照本文第1,2节的例子,修改《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
? 建立平台的技术和政策环境已经十分成熟,北京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愿意贡献自己的经验和技术
支持
网络实名有利发展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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